变更理由:1.烟煤质量指标中将原烟煤发热量≥5900大卡/公斤视为合格,调整为烟煤发热量≥6000大卡/公斤视为合格,其余控制指标不变。\n2.原框架协议扣罚标准(3)“发热量≧5900大卡/公斤视为合格,发热量低于5900大卡,每低于10大卡,煤价下调1元/吨。发热量高于6100大卡,每高于10大卡,单价上调1元/吨,发热量低于5800大卡甲方有权拒收,已收的烟煤甲方进行双倍扣减烟煤单价”,调整为“发热量≧6000大卡/公斤视为合格,发热量低于6000大卡,每低于10大卡,煤价下调1元/吨。发热量高于6100大卡,每高于10大卡,单价上调1元/吨,发热量低于5800大卡甲方有权拒收,已收的烟煤甲方进行双倍扣减烟煤单价”。\n3.原框架协议扣罚标准(6)“在雨季进煤期间以进煤前三天拉萨天气为准,扣减标准将水份调整至≤12%视为合格,水份≤12%不予扣减水份重量。如水份在12%-15%之间扣减相应水份。水份>15%,甲方有权拒收,已收的烟煤甲方进行双倍扣减水份重量。发热量≧5800大卡/公斤不予扣减,发热量在5700-5800大卡/公斤之间,每低于10大卡,煤价下调1元/吨。发热量低于5700大卡/公斤,甲方有权拒收,已收的烟煤甲方进行双倍扣减烟煤单价”,调整为“在雨季进煤期间以进煤前三天拉萨天气为准,扣减标准将水份调整至≤12%视为合格,水份≤12%不予扣减水份重量。如水份在12%-15%之间扣减相应水份。水份>15%,甲方有权拒收,已收的烟煤甲方进行双倍扣减水份重量。发热量≧5900大卡/公斤不予扣减,发热量在5750-5900大卡/公斤之间,每低于10大卡,煤价下调1元/吨。发热量低于5750大卡/公斤,甲方有权拒收,已收的烟煤甲方进行双倍扣减烟煤单价”。\n4.开标时间(响应截止时间)变更为2024年4月26日10时00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n5.开标地点(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太阳岛中和国际城阳岛路4号新鼎大酒店6楼瑶台会议室。
新答疑截止时间:2024-04-16T10:00:00
附件:
新投标截止时间:2024-04-26T10:00:00
原投标截止时间:2024-04-11T10:00:00
原答疑截止时间:2024-04-01T10:00:00
新答疑截止时间:2024-04-16T10:00:00
附件:
新投标截止时间:2024-04-26T10:00:00
原投标截止时间:2024-04-11T10:00:00
原答疑截止时间:2024-04-01T10:00:00